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00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符合会议的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3人,代表股份576,98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7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5,335,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0人,代表股份141,65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1人,代表股份29,01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9人,代表股份29,00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7%。
3.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小丰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本次股东会没有新的提案提出。
议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12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2%;反对1,66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193,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98%;反对1,66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5%;弃权193,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方飞
律师:赵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