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7证券简称:中船应急公告编号:2025-024
债券代码:123048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408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小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573671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29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5330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3834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25696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2569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7%。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6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
75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91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8%;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949%;弃权75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6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
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
81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8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98%;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949%;弃权81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6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
75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91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8%;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9%;弃权75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04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
反对30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
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5%;反对30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98%;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5.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65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
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
761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9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89%;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949%;弃权761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6.00《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6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
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
771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8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0%;反对22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949%;弃权771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7.00《2025年度投资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7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
反对25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
444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00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94%;反对25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778%;弃权444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8.00《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0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4%;
反对317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2%;弃权
91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0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74%;反对317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092%;弃权91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4%。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公司第七○五研究所)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吴方飞律师、赵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