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1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股权
登记日及登记办法、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1日14时00分在上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8号
28幢(仙林南大科学园智慧园 6号 C栋 3楼)公司 C310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任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3人,代表股份22736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25812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0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7人,代表股份1552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7%。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设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前述人员共同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2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3%;反对25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弃权8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27%;反对25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96%;弃权8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7%。
2.《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22701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
反对25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9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48%;反对25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10%;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3%。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0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7%;反对29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
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06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8%;反对29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5%;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8%。
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0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3%;反对2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08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50%;反对2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7%;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3%。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4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反对23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47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98%;反对23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1%;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1%。
6.《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和提请股东会授权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4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8605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28%;反对25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3%;
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4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83%;反对25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07%;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1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5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22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弃权9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5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142%;反对22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88%;弃权9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0%。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4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9%;反对22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48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16%;反对22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8%;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
5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6%。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4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反对21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弃权10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53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24%;反对21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6%;弃权10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1%。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4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25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4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12%;反对25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2%;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陈俊(签字)
经办律师:王恩顺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岑俊杰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张广鹏律师(签字)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