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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层邮编:518034

电话/Tel:(+86)(755)8351 5666 传真/Fax:(+86)(755)8351 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4-294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

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

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

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

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749.10万股,其中授予8名激励对象7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98元/股;授予488名激励对象674.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8.32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调整为7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5万股调整为6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8人调整为7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6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登记人数为6名,登记数量为46万股,登记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6月3日。

8、2021年8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暂缓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登记人数为1名,登记数量为16万股,登记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8月23日。

9、2022年6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类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7.42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75.62元/股;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尚未

解除限售的10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优秀”,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3875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和回购注销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13875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

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1、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1250股。暂缓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8675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56000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9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56000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93%。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

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6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15.60万股,公司总股本从80771.1312万股减少至80755.5312万股,同意对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

15、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配工作,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6.75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调整为74.95元/股;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相应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870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0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29%,回购价格为36.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上述事项审议通过。

2、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50%;

注: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1922348169.84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1950780490.05元。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1.46%,

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共计5名)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尚未解禁的

104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共计回购注销104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6.75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份和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8622107535.44%-10400028611707535.43%

其中:高管锁定股28611707535.43%028611707535.43%

股权激励限售股1040000.01%-104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52133423764.56%052133423764.57%

三、总股本807555312100.00%-104000807451312100.00%

注:以上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实际变动结果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在公司股份总数不发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07555312股变更为807451312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尚需办理股份注销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童曦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卓檀陈烨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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