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健帆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层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6-446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董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190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9100777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0.4941%;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8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341725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32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777009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8.7757%。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330685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718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5734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14%;反对63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

弃权4635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4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75%;反对63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2%;弃权4635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23%。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573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15%;反对64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7%;

弃权4632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44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012%;反对64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3%;弃权4632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84%。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89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3%;反对45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弃权4663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24%;反对45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81%;弃权4663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95%。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45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29%;反对1920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3%;

弃权4636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59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254%;反对1920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64%;弃权4636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82%。

5、审议通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709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591%;反对106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6%;

弃权4641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09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91%;反对106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6%;弃权4641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33%。

本议案所涉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303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1%;反对106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8%;

弃权4641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12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57.4852%;反对106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5%;弃权4641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33%。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43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2%;反对193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8%;

弃权4641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45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71%;反对193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11%;弃权4641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1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82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36%;反对54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弃权4640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3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4%;反对54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8%;弃权4640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58%。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22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44%;反对4123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弃权4656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0%。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36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82%;反对4123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46%;弃权4656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072%。

10、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董凡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925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68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95%。

10.02《选举雷雯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9019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18%。

10.03《选举唐先敏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741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5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113%。

10.04《选举邵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74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51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112%。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05《选举朱梦晓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745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5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426%。

11、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徐焱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900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0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52%。

11.02《选举温志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53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45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800%。

11.03《选举郭国庆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29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8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077%。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9(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童曦

负责人:

马卓檀陈烨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