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经董事会在独立董事间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1(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层候
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2委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发生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提名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事项或委
员提议时,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传真、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会的委员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表决票,或者委员提交的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委托书签署日期和有效期限;
3(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
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五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4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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