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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优博讯 --%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17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重点突制定日期:2012-11-30 1 / 14 生效日期:2016-08-09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17出,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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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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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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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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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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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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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

作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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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与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的方式、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确定。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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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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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

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

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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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总经理、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

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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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但以董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公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

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

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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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

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

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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