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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讯: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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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6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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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章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严格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2 / 3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21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审计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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