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1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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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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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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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直播或报道。
第二节网站
第十六条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
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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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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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三十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第三十二条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和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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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
公司、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
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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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
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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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
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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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相关事务,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
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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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