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程彬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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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翠宝路26号今天国际科技园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60142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2.0260%。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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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1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47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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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53470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80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91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32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6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99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6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41%。
表决结果:通过。出席的关联股东邵健锋、重庆华锐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五)《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479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811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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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9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86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18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0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75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407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1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95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28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0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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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6169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433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90%。
表决结果:通过。出席的关联股东邵健锋、刘成凯、徐峰已回避表决。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22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5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3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01选举邵健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827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5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07%。
表决结果:通过。
11.02选举刘成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784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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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4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01选举杨高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3276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5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60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317%。
表决结果:通过。
12.02选举毛睿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811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43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67%。
表决结果:通过。
12.03选举赵桂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675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89%。
8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07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4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4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47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1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雨翔
经办律师:
程彬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