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62号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和
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你公司
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利润总额分别多计835.26
万元、815.61万元、786.13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7.94%,19.49%、17.33%;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
净利润分别多计709.97万元,693.27万元、668.21万元,
1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27.54%、20.38%和18.6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康永红作为董事长,宋月红作为总经理,赵正财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肖荣作为财务总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5.1.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4月30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