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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1楼邮编:610000法律意见书

11FSquareOne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ChengduPRC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 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见证字【2025】第0013号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达威股份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达威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9项,分别为: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法律意见书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达威股份独立董事的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89号达威股份办公楼4楼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

37772644股,占达威股份的股份总数的36.0421%。

2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9009717股,占其股份总数的8.596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42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46782361股,占其股份总数的44.63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威股份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严建林先生主持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达威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达威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的第

6项议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第7项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龚星铭田镇

2025年5月1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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