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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农尚: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国镔字第50509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1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定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

口中心(二期)S11 号楼 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芯联微”)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海南芯联微提请董事会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6日(星期二),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

(二期)S11号楼 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峰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案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2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8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7%。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47752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81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92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5人,代表股份47780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9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及通讯参会

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假设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第3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5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0%;反对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弃权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08%;反对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4%;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5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4%;反对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1%;弃权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8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0%;反对1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2%: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6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3%;反对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1%;弃权19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3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47%;反对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第4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2%;弃权191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0%;反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7%;弃权19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3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8%;弃权190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0%;反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7%;弃权19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3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5%;反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8%;弃权190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6.00《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董事林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芯联微”)的实际控制人,海南芯联微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578000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72%;反对1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1%;

第5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19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1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7%;反对1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6%;弃权190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提案7.0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6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3%;反对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4%;弃权19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3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47%;反对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6%;弃权190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8.00《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及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南芯联微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5578000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35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39%;反对1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4%;

弃权19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3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11%;反对1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2%;弃权190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第6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提案9.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6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3%;反对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1%;弃权19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3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47%;反对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2%;弃权191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10.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55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0%;弃权1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36%;反对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0%;弃权1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第7页共8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智建伟

经办律师:张玉州

经办律师:刘万堂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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