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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在财务、投资、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对公司资源、资产投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治理结构和决策管理

第三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四条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七条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八条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还应当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制度。

如相关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控股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控股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或公司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控股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至少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控股子公司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公司的发展规划下做好规划细化和实施方案;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应当服从公司总经理的领导。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合同(单个业务超过100万元),应提交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在审议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法务部、财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由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合同签署后,应报送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等书面形式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2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除法定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将控股子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资金、费用支出严格按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进行相互担保。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外投资、出借资金、

购买或处置资产等事项。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借款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部审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及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该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因越权行为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公司要求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未经许可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控股子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及时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结束或作出其他审

批程序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或决定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

4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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