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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五年五月

4-1-1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4-1-2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

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

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3目录

释义....................................................5

正文....................................................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9

八、发行人的业务..............................................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告期内变化...........................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9

十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20

十九、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0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1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1

二十三、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1

二十四、结论性意见............................................21

4-1-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广信材料/发行人/公司指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信科技指无锡广信感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前之公司广信油墨指无锡广信油墨有限公司,系广信科技前身江阴广豫指江阴市广豫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番禺广信指广州市番禺广信丝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宏泰指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广州广信指广州广信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江西广臻指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湖南广裕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一级子公司,已湖南广裕指于2024年1月8日注销

广州广臻指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江西广庆指江西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广东广信指广东广信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乐建指深圳市乐建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德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创兴精细化学(上海)创兴上海指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2023年2月,广信材料将其持有全部股权转让

江阴广庆指江阴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扬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苏州扬明指于2025年1月7日注销

江西扬明指江西扬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西扬臻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江西扬臻指于2024年6月3日注销

莱特光能指江苏莱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汉璞石墨烯指汉璞石墨烯(江西)有限公司

湖南宏泰指湖南宏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湖南阳光指湖南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东莞汉普诺指东莞汉普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4-1-5科思创指张家港科思创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宏利创新指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吉林现代指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

A 股 指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发行人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指板上市的行为对象发行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公司法》指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证券法》指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审核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法律适用意见第18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指号》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7号指引》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第8号指引》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募集说明书》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编制并经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

《发行预案》指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以及后续修订稿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2]9913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1888号《审计《审计报告》指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字(2024)第 440A016578 号《审计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指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律师工作报告指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

4-1-6本所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中德证券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致同所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指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4-1-7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尚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7号指引》《第8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发起人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1-8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核查,本所认为:

1、广信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资产权属不

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2024年10月股本变更中减资事项存在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及时履

行登报公告的程序性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纠纷和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业务资质,资质证书报告期内持续有效,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4、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9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关联方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明。曾燕云系李有明配偶,为李有明的一致行动人。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发行人共有一级控股子公司9家,包括广州广信、广州广臻、江苏宏泰、江西广臻、江阴广庆、江阴广豫、深圳乐建、江西扬明、江西广庆;一级参股公司1家,为莱特光能;二级控股子公司4家,包括湖南阳光、东莞汉普诺、湖南宏泰、汉璞石墨烯,无分公司。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

截至2025年3月31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李有明及曾燕云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持股95.00%并担

1番禺广信

任执行董事

深圳市宏利二号创新投资合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为该合伙企业的

2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并持有33.33%份额

嘉兴沃土中贝创业投资合伙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曾燕云为

3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24.24%份额

4-1-105、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2025年3月31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现任非独立董事分别为李有明、曾燕云、张启斌、刘斌、安丰磊、刘光曜,现任独立董事分别为王健、刘晓亚、吴颖昊;现任监事谭彩云、何华、吴海梅;总经理李有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启斌,副总经理安丰磊。

(3)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2025年3月31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关联方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上海鼎迈北勤会计师事务所

1发行人独立董事吴颖昊持股1%并担任董事、合伙人

有限公司

2上海介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吴颖昊持股50%并担任董事上海介为企业咨询中心(有发行人独立董事吴颖昊持股70%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3限合伙)人

7、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报告期前十二个月至报告期末曾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相关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自然人或企业;*在

4-1-11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内曾为发行人关联方的自然人或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包括下表所列关联方,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毛金桥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董事,已于2023年12月离任

2朱民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已于2023年12月离任

3王涛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3年12月离任

4陈贇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3年12月离任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江阴广庆少数股东(持股20%),报告期内

5唐雄

曾为发行人监事,已于2023年12月离任

6周宇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监事,已于2022年7月离任

7陈长生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4年5月离任

8朱叶峰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江阴广庆少数股东(持股20%)

9湖南广裕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2024年1月8日注销

10江西扬臻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2024年6月3日注销

11苏州扬明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于2025年1月7日注销

上海德威涂料科技

12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于2023年3月7日转让

有限公司南通通州区复源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13息技术咨询合伙企

人并持有其13.5595%份额,已于2024年7月8日退出业(有限合伙)上海携数科技中心

14报告期内前任董事朱民在该企业认缴40%出资(有限合伙)上海君开元会计师

15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陈贇在该公司担任合伙人

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兰卡商贸有限

16报告期内前任监事唐雄在该公司担任监事并持有其50%股权

公司

宜兴市鑫嘉诚环保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王涛在该公司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7

设备有限公司并持有其1%股权,已于2023年8月13日离任

4-1-12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涿州富诚信和印刷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王涛在该公司担任监事并持有其30%

18

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湖北固润科技股份

19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王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涿州市蓝天特灯发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王涛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20

展有限公司事,并持有其15%股权涿州日升润和商贸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王涛在该公司曾任其经理,该公司已于

21

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注销

北京高得精细化工报告期内前任独立董事王涛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2

有限公司总经理,并持有其35%股权天津普林电路股份

23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陈长生担任其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深圳市强达电路

24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陈长生担任其独立董事

份有限公司

广东十辰十新材料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王涛曾持有其8%股权并已于2021年5月

25

有限公司18日退出投资

朱叶峰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股苏州市多彩涂料有

2650%,朱叶峰已于2023年12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50%股权

限公司

全部转让,并不再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广州福贡庆贸易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曾持有其100%股权并已

27

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退出

(二)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及劳务

单位:万元

2025年1-3

关联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月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518.5733.6195.72

涿州市蓝天特灯发展有限公司--0.88-

苏州市多彩涂料有限公司--766.86-

合计8.7518.57801.3595.72

占当期总采购额比例0.16%0.07%1.62%0.27%

注:江阴广庆股东朱叶峰已于2023年12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苏州多彩50%股权全部转让,并不再担任苏州多彩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因此自2025年1月起,公司与苏州多彩的交易不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为便于比较,表格中仍然列示2025年1-3月同苏州多彩的交易金额。

4-1-1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及技术劳务,发行人关联采购占当期总采购

额的比例分别为0.27%、1.62%、0.07%和0.16%,占比较小,采购价格均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涿州市蓝天特灯发展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1日独立董事王涛任期届满后离任起不再为公司关联方;苏州市多彩涂料有限公司自

2023年12月28日朱叶峰退出其股东并不再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后,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2)销售商品及劳务

单位:万元

2025年1-3

关联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月

苏州市多彩涂料有限公司46.88890.0597.84-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0.170.10.331.88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44.91241.5230.59228.80

合计91.961131.65328.76230.68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0.86%2.18%0.64%0.46%

注1:江阴广庆股东朱叶峰已于2023年12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苏州多彩50%股权全部转让,并不再担任苏州多彩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因此自2025年1月起,公司与苏州多彩的交易不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为便于比较,表格中仍然列示2025年1-3月同苏州多彩的交易金额。

注2: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公司前任独立董事陈长生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发行人关联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6%、0.64%、2.18%和0.86%(为统一口径,将2025年1-3月向苏州多彩的销售金额也计入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中),占比较小,销售价格均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苏州市多彩涂料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8日朱叶峰退出其股东并不再担任其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后,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2、关联租赁

(1)发行人承租

4-1-14单位:万元

承租方租赁资产2025年1-3出租方名称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名称种类月

番禺广信广州广臻房屋建筑物29.85114.24114.24114.24

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系参考市场定价,租赁价格公允。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总额91.37476.72507.44437.41

4、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监事的唐雄共同对控股子公司江阴广庆同比例增资。发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江阴广庆的发展战略并结合实际情况,发行人与江阴广庆少数股东唐雄先生拟为江阴广庆同比例增资合计

100万元,其中:发行人出资60万元,唐雄先生出资40万元。增资完成后江阴广庆

注册资本将由1000万元增加至1100万元。发行人持有江阴广庆的股权比例仍为60%,仍是江阴广庆的控股股东,唐雄先生持有江阴广庆40%股权。

5、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1-3月2024年度末末深圳市强达电路

应收帐款50.7562.00109.2266.47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多彩涂料有

应收账款304.78251.80104.00-限公司湖北固润科技股份

预付账款---0.32有限公司

合计355.53313.80213.2266.79

注:江阴广庆股东朱叶峰已于2023年12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苏州多彩50%股权全部转让,并不再担任苏州多彩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因此自2025年1月起,公司与苏州多彩的交易不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为便于比较,表格中仍然列示2025年3月31日同苏州多彩的往来余额。

4-1-15(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项目名2025年3月2024年122023年122022年12关联方称31日月31日月31日月31日应付账湖北固润科技股份

14.089.5815.494.95

款有限公司应付账苏州市多彩涂料有

--855.93-款限公司

合计14.089.58871.424.95

注:江阴广庆股东朱叶峰已于2023年12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苏州多彩50%股权全部转让,并不再担任苏州多彩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因此自2025年1月起,公司与苏州多彩的交易不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为便于比较,表格中仍然列示2025年3月31日与苏州多彩的往来余额。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

相应审批程序,作价公允,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同业竞争

本所认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名下8项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被抵押、被采取司

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1-16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名下29项房屋所有权。除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宏泰

为自身日常经营的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在部分房屋上设立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其他房屋所有权不存在被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该等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已出具承诺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因此该部分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或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已出具承诺将对发行人或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13项商标权,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

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93项专利权,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

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6、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情形之外,不存在被抵押、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7、发行人子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持有的股权投资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因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2、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4-1-17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报告期内,除在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4、截至2025年3月31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

4383415.32元,其他应付款为20692601.80元。前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分立的行为,存在一次因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减资行为存在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及时履行登报公告的程序性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行为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任何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合并、收购或出售重大

资产情况,但存在股权转让和处置子公司房产的行为,发行人前述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1-18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告期内变化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原因为对原有的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变动;发行人上述人员的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重大的税务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本所认为:

4-1-19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发行人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有效控制产品质量风险。

十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2025年3月31日,前次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发行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

十九、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广臻;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完成项目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

准或备案手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4-1-20二十一、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2、发行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3、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安丰磊外,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安丰磊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安丰磊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经核查,本所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未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发行人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构成中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其报告期内所投资的莱特光能与发行人主业相关,非脱实向虚作出,也不存在未约定投资收益且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资金拆借。发行人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十三、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经核查,本所认为:

《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二十四、结论性意见

4-1-21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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