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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3(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行报备。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承诺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4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5附件一: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广信材料公司代码:300537内幕信息知情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处序号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人姓名时间地点方式阶段

填表说明: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广信材料公司代码:30053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阶段

声明与承诺:本人系此事件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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