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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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3日。
2025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李有明先生发出的《关于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445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5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9人,代表股份数
18710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933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178人,代表股份数76322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85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
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9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91%;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9%;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8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58%;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9%;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3%。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4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8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4%;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3%。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4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8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4%;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3%。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8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3%;反对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1%;
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19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99%;反对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8%;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3%。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5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8%;反对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71%;反对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8%。
7、《关于为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89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1%;反对11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
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20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02%;反对11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1%;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7%。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情况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5%;反对1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10%;
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6%。
同意211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5%;反对1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10%;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6%。
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李有明、曾燕云、张启斌、刘斌、安丰磊、刘光曜已回避表决。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0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反对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1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13%;反对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4%。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5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
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8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20%;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80%;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9%。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7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9%;反对7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63%;反对7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1%;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6%。
12、《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79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85%;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0%;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5%。
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张启斌、刘斌、安丰磊、刘光曜已回避表决。
13、《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1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7%;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弃权2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23%;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1%;弃权2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97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2%;反对1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
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28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36%;反对1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9%;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5%。
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21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7%;反对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52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12%;反对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7%;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1%。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