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1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
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八、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九、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修订稿)》《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修订稿)》《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发行人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
发行人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发行人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发行人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发行人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向股东大会提请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8月31日止。
发行人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结果的议案》《关于公
5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2025年6月3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8月31日止。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2025年5月27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69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
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5年5月3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5年6月16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43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已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及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1、首轮认购邀请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T-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T 日)申购报价前,向符合条件的 266 名特定对象发送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具体包括截至2025年3月10日收盘后符合规定的公司前20大股东中的18家股东(已剔
6除关联方2家)、31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31家证券公司、17家保险公司以及
其他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询价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169家投资者。
2、追加认购邀请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5年6月19日向首轮获配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书》,其中获配投资者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资金安排未能按时缴纳认购款,经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其配售资格,该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100.00万元归发行人所有。
因上述事项,本次发行最终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拟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认购金额未达到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获配投资者家数不超过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及《发行方案》规定,经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根据《认购邀请书》及《发行方案》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以首轮申购报价确定的价格(即18.13元/股)向首轮认购且已获配的投资者征询追加认购意向。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5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追加认购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9:30-
11:30、13:30-17:00及2025年6月25日9:30-11:30。根据《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并结合认购情况综合考量,经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6月24日9:45提前结束追加认购程序。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1、首轮认购阶段
7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2025 年 3 月 24 日(T 日)上午 9:00-12:00,
主承销商共收到27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均按要求提供申购文件并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
全部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有是否缴纳序号认购对象名称(元/股)(万元)效保证金
1李秋菊20.39500.00是是
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19.101500.00是
2是
券投资基金15.811000.00是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19.00850.00是是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6号私
418.434030.00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5张凌木18.30500.00是是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012360.00是不适用
18.26600.00
7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不适用
17.66800.00
18.051530.00
8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17.631910.00
18.89570.00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291650.00是不适用
17.594710.00
18.89500.00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9960.00是不适用
17.592820.00
18.63600.00
11董卫国18.131000.00是是
17.331500.00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瑞景
1217.18500.00是是
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陈学赓17.17500.00是是
18.98500.00
14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是
17.141000.00
17.091500.00
15李天虹是是
16.892000.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18.91500.00
16是是
证券投资基金16.31900.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70号私募证18.91500.00
17是是
券投资基金16.31600.00
817.39500.00
1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79660.00是不适用
16.19820.00
19徐毓荣16.18500.00是是
17.351200.00
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富新
2016.761300.00是是
动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171500.00
17.80800.00
21杨岳智16.501500.00是是
16.022000.00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18.971500.00
22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16.002000.00
23余芳琴15.99500.00是是
24徐文呼15.99500.00是是
25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紫华私募基金15.921000.00是是
26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长基金15.92500.00是是
16.00500.00
27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共同基金是是
15.801000.00
2、追加认购阶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2025年6月24日9:30-9:45,主承销商共收到
3名认购对象(均为首轮认购且获配的投资者)的追加认购申请,上述投资者均
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追加认购报价单》及附件。
追加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万是否缴纳保证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是否有效(元/股)元)金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31500.00是无需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31500.00是无需
3董卫国18.13500.00是无需
根据上述投资者提供的认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认购邀请文件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9(三)定价及配售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关于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13元/股,发行股数7915057股,募集资金总额143499983.41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获配金额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限售期(月)
(股)(元)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6号私222283540299998.556募证券投资基金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3745031499968.506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82735714999982.416
3
募证券投资基金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295099599998.176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4688368499996.686
6董卫国4192027600132.266
7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309435999996.596
8李秋菊2757854999982.056
9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757854999982.05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2757854999982.056
10
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70号私募证2757854999982.056
11
券投资基金
12张凌木2757854999982.056
合计7915057143499983.41-经核查,上述竞价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竞价结果符合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分别与上述12名发行对象签署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署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限售期、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0认购款缴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经核查,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次发行首轮申购的获
配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于2025年6月23日进行首轮申购缴款。由于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资金安排未能按时缴纳认购款,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的《缴款通知书》于2025年6月24日发出。
除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首轮申
购获配对象,均按照首轮申购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追加认购的获配对象按照追加认购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5年6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5)第 440C000183 号),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
盐智选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
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董卫国、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秋菊、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7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张凌木共13家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50笔,资金总额人民币144499983.41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肆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叁元肆角壹分),其中143499983.41元为发行对象认购股权款,1000000.00元为未及时缴足认购款已被取消配售资格的发行对象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期
11已经缴纳的保证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
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账户。
2025年6月30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5)第 440C000185 号),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止,发行人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791505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13元,募集资金总额143499983.41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
2833882.1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0666101.28元,其中:计入股本
7915057.00元,计入资本公积132751044.28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
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定价及配售、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本次发行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相关要求,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提交了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6号私募
1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证券投资基金
12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
3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董卫国 普通投资者 C5 是
7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李秋菊 普通投资者 C4 是
9 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
10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70号私募证券
11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投资基金
12 张凌木 普通投资者 C4 是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董卫国、李秋菊、张凌木为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轻盐智选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江
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及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鹿
秀驯鹿7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13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三)关联关系及资金来源核查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报价单》
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定价及配售、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
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1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叁份,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15(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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