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证券简称:同益股份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1555121.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董事会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账号专户金额(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200000183228002026129950
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网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北京
银行深圳香蜜支行,账号为20000018322800202612995,截至2025年12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控制并可为监管账户开通电子渠道服务,但需对电子渠道功能进行如下限制:限制自动转出(需落地)。
甲方申请监管账户资金使用交易时拟通过电子渠道发起转账汇款的,应向乙方提供本次划款相关用途证明材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材料对本次划款用途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划款用途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协议约定用途,即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途,审核通过后乙方对划款申请完成网银转账落地处理。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军、吴武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2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监管自本协议生效次日起,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