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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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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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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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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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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保存,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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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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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8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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