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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检

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视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提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会议的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表决及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决议的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决议的公告和保密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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