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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2201号

致: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进律师、孙登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周四)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胡志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91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049%。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8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130名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2(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421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39%;

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2402%;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101%;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5497%。

2.《关于修订与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该议案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1《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13341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01%;

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1333%;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101%;

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566%。

2.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3411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63%;

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0042%;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3392%;

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566%。

2.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3411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63%;

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0%。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3.0042%;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3392%;

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566%。

2.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3410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59%;

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8935%;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4499%;

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566%。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六和律师注意到,上述议案中的第1项、第2.1项、第2.2项、第2.3项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该等议案的表决情况符合上述要求。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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