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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所述情形,且不能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通知则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披露。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详细地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资料,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主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名单,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下称“拟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人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

主管部门反映,或请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召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且不得担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

(五)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若该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范围的,应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或组织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或该组织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人数,以单独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名单。

(二)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根据董事长提出的拟任董事的建议名单,审议并作出决议后,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给股东会召集人。(三)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提案中应当包括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五)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其他事项按

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分别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1个或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每一个候选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

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注明如下事项: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合乎规定。

(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股东会仅选举1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1名非独立董事和

1名独立董事时,不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视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换届选举董事的,如前任董事任期届满的时间晚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则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其前任任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的监督。

董事会应当在授权事项执行完毕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报告授权事项的

执行情况;授权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董事会应当在授权事项持续期间召开的股东会上报告授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因特殊原因致使授权事项不能完成的,董事会应当在该等事实发生之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说明不能完成的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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