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9证券简称:横河精密公告编号:2026-015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588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志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133817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957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9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85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7人,代表股份895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85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20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7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3%;
反对107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534%;反对107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15%;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8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3%;
反对105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935%;反对105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81%;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7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3%;
反对107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534%;反对107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15%;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0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5%;
反对18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212%;反对18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66%;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孙登、周枫航(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