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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有选择性地、提前向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9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实施。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对董事会和公司无需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会议内容和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9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9(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9(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9(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9(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前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9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诉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事项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对公司的影响、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报送给公司,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9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自媒体等)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挑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9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9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人及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业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9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证券业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将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9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的形式、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程序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证券业务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以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9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有关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

证券业务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业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

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

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9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业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由公司证券业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八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信息沟通及有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9第七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业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业务部保存。

第七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十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业务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9第十一章董事、高管人员等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八十三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9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时,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八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述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三章信息保密与处罚

第八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述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9(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四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9第九十六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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