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09号
致: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5月 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号青东商务区 B座 4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后)》”)以及本所
1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并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后)》。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后)》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7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号青东商务区 B座 4层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2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更正,不涉及议案的实质性修改,仅增加子议案供逐项表决。
本次更正不构成对本次股东会原有议案内容的实质性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0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965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1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721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5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07人(含前述网络投票表决后现场出席的股东),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965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243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4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
3事会秘书及全体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后)》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03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8%;反对89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9%;
弃权669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3%。
表决结果:通过
4(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96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4%;反对857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3%;
弃权711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58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9%;反对833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6%;
弃权673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7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62%;反对833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2%;弃权673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15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54%;反对966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3%;
弃权682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3%。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4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81%;反对966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21%;弃权682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88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5%;反对897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2%;
弃权67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67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83%;反对89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1%;弃权67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7%。
表决结果:通过(六)《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474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90%;反对814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3%;
6弃权676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52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92%;反对814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5%;弃权676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3%。
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修订公司原<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7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75%;反对90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7%;
弃权681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8.0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69535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47%;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81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7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80%;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7%;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8.0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69501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反对1377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8%;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0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96%;反对137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0%;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5%。
表决结果:通过
8.03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6949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51%;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2%;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7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71%;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8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7%;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
表决结果:通过
8.04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69432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04%;反对1443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39%;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1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63%;反对144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
表决结果:通过
8.05回购股份的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69441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25%;反对1433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1%;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1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27%;反对143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3%;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9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
表决结果:通过
8.0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69508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4%;反对140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7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42%;反对140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8.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6951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3%;反对135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8%;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9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63%;反对1359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8%;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8%。
10表决结果:通过
8.08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69527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3%;反对1384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80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49%;反对1384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9%;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8.0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69500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57%;反对1412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4%;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78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97%;反对1412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9%;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4%。
表决结果:通过
11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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