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1证券简称:先进数通公告编号:2026-02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青东商务区B座4层 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铠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6人(无中小股东),代表股份55721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9572%,上述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合计307人(含前述网络投票表决后现-1-场出席的股东),代表股份70965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501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1人,代表股份15243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447%。
8.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03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反对89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9%;弃权669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81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27%;反对89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60%;弃权669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1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96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94%;反对85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3%;弃权711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75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088%;反对85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250%;弃权711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58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69%;反对83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6%;弃权673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37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162%;反对83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2%;弃权673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15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54%;反对96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3%;弃权682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9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81%;反对96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21%;弃权682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69388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5%;反对89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2%;弃权67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67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83%;反对89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1%;弃权67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7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90%;反对81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3%;弃权676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92%;反对81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55%;弃权676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3%。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原〈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3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75%;反对90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7%;弃权68180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52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05%;反对90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68%;弃权681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27%。
表决结果:通过。
(八)经过对子议案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8.01《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3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7%;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1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180%;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77%;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8.0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0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8%;反对137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8%;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8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996%;反对137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0%;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5%。
表决结果:通过。
8.03《回购股份的种类》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9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51%;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2%;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7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71%;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77%;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
表决结果:通过。
8.04《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32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04%;反对144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9%;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1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463%;反对144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686%;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
表决结果:通过。
8.05《回购股份的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4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5%;反-6-对143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1%;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1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27%;反对143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043%;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
表决结果:通过。
8.0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08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4%;反对140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8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442%;反对140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01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8.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3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43%;反对135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8%;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9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763%;反对135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9188%;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7-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8%。
表决结果:通过。
8.08《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27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33%;反对138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0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649%;反对138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809%;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8.0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0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57%;反对141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4%;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7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97%;反对141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659%;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冠雄律师、文曼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8-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