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09号
致: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7月 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号青东商务区 B座 4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B座 4层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
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4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94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6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721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7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23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221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222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80844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34%;反对2560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81%;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260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23%;反对2560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07%;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80344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66%;反对2560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8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210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17%;反对2560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07%;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
表决结果:通过4(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79524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54%;反对2560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81%;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128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79%;反对2560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07%;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774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79%;反对1127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8%;
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053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44%;反对112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3%;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杨科______
_____刘亦鸣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7月15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