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1证券简称:先进数通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7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青东商务区B座4层 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铠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7人,代表股份742329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现场投票-1-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285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2人,代表股份2494718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1%。
8.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910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7%;反对357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5%;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936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55%;反对357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8%;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88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3%;反对357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5%;弃权8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9338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19%;反对357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8%;弃权8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817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2%;反对363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927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49%;反对363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0%;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860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0%;反对359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2%;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931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83%;反对359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6%;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09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3%;反对436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9%;弃权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55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36%;反对436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6%;弃权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48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5%;反对454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9%;弃权1302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7937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93%;反对454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8%;弃权1302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43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4%;反对449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2%;弃权1405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同意17788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05%;反对449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5%;弃权1405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8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27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9%;反对405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7%;弃权99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72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90%;反对405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1%;弃权99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8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55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9%;反对4831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8%;弃权9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00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72%;反对4831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87%;弃权9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1%。
表决结果:通过。
-5-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265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8%;反对411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9%;弃权9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71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46%;反对411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13%;弃权9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科律师、刘亦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董事会
-6-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