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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25号”文《关于同意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先进数通”或“发行人”)向特定投资者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林金涛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79258股(每

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49999999.8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037745.74元(不含增值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4962254.1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1-00054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于2023年9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先进数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李俊、庞家兴

联系电话0512-62938583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先进数通证券代码300541

注册资本430044492.00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号青东商务区 B座 4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号青东商务区 B座 4层法定代表人李铠实际控制人无董事会秘书刘志刚

联系电话010-6871700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9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6年4月1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管理

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关联

交易公允性和合理性情况、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情况,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7、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

机构报送持续督导相关的工作报告。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不适用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采取监管措施,亦未因发行人对本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施。

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3年度,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单笔付款金

额超过500万元的,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对外付款;单笔付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先由发行人通过基本户自有资金对外支付,以三个月为周期汇总一次,然后将前三个月的募投项目支出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基本

3、其他重大事项户。发行人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除此之外,后续期间其他与募投项目相关的支出均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对外付款。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及核查工作。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情况:

1、2023年度,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单笔付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对外付款;单笔付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先由发行人通过基本户自有资金对外支付,以三个月为周期汇总一次,然后将前三个月的募投项目支出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基本户。发行人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除此之外,后续期间其他与募投项目相关的支出均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对外付款;

2、2024年2月28日,发行人拟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支付57.64万元购房尾款,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付款时错用了募集资金专户,发现后及时与收款方沟通,相关款项于次日原路退回。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俊庞家兴

法定代表人:

范力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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