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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42证券简称:新晨科技公告编号:2025-030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7人,代表股份数为134313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87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60人,代表股份数为690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

133622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160人,代表股份数为690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6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61%;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59%;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6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61%;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59%;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6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61%;反对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59%;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6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1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81%;反对1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38%;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58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01%;反对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19%;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张燕生、杨汉杰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8943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反对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

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51%;反对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8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人方喆、唐若梅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367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5%;反对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51%;反对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8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7%。

表决结果:通过。

4(八)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5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3%;反对1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59%;反对1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61%;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4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7%;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7839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5%;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4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7%;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7839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5%;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4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777%;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7839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5%;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周建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7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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