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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42证券简称:新晨科技公告编号:2025-063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人,代表股份数为13267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67%。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221人,代表股份数为1736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

130933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5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221人,代表股份数为1736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8%。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486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1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2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70%;反对1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470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8%;反对1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7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62%;反对1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2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6%;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3%。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44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6%;反对1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87%;反对1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12%;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周建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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