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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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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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90013-00020号
致: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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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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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9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1701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静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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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9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704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1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52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03%。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8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07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9%。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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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3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40%;反对8034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599%;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7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41%;反对80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3%;
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8034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599%;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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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80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3%;
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8034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599%;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80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3%;
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8173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765%;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817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01%;
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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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8276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888%;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827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71%;
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7199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601%;弃权1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719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43%;
弃权1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3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812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971%;反对8788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500%;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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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4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87%;反对878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
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7199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601%;弃权1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719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43%;
弃权1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3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提案》9.01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022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22%;反对8493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47%;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5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571%;反对849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4%;
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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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02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022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22%;反对7658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50%;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5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571%;反对765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4%;
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03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7986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54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798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
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04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29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28%;反对798668股,占该等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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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54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9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27%;反对798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
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394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861%;反对7441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89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42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48%;反对744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90%;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712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852%;反对8993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745%;弃权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74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051%;反对899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11%;
1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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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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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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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孙静曲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魏清馨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