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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文若)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要求,积极承担了自身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所应尽的勤勉、尽职义务,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了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现以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具体履职情况为内容,向各位股东作出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王文若,女,195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1987年10月至1998年5月担任交通银行会计科长、支行副行长;1998年6月至2008年6月担任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行长;2008年7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中信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任行长。现任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担任联得装备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前述会议,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或代为表决的情形。在前述会议上,本人均认真参与议案审议,以自身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针对部分议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及意见,并审慎、负责地进行表决,对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形。针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关系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以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发表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

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均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事项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并同意以16.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0名对象授予1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就公司2022年度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

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事项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就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6、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们就公司2023年上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均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8、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就《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各委员会的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2023年度,本人组织并召开了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

12023年2月3日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案》1、《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

22023年4月7日案》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6、《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8、《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1、《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3年4月21日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

42023年5月30日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案》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

52023年7月14日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

62023年8月11日的议案》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3、《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的议案》

72023年10月23日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

82023年12月15日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023年3月24日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1、《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

22023年4月7日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报告期,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12023年12月15日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事第一次专门会议(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具有会计专业资质与履历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

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积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核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沟通,查阅相关资料,进一步了解公司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并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表意见。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通过现场考察,切实加大过程把控和监督力度,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保障现场履职时间。

公司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充分提供了履职条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

(七)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

2023年度,本人为更好履行自身独立董事职责,在积极与管理层了解公司情况的同时,

本人亦持续提升自身对公司所在行业的了解,学习行业相关信息,关注行业发展变化,运用自身专业技能及经验为公司实现稳定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本人亦积极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重视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相关法规的学习,切实加强履职能力,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规范运营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针对上述事项,本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本人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均审议了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审议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包括激励计划方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办理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事项均投了赞成票。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激励机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等事项,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等,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

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并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特此报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文若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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