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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26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1法律意见书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2月30日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0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2法律意见书
12月30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43号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10层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聂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2662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7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14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9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股东”)共14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31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8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4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3477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0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4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7%;反对2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
弃权55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98%;反对2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64%;弃权55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6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1%;反对2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4法律意见书
弃权50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03%;反对2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71%;弃权50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6%;反对2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4%;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77%;反对2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65%;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1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8%;反对2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2%;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311%;反对2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32%;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
5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2%;反对2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8%;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16%;反对2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26%;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3.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5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6%;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6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976%;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67%;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3.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6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反对2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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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79%;反对2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63%;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3.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5%;反对2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5%;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25%;反对2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717%;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3.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6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2%;反对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2%;
弃权55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688%;反对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53%;弃权55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9%。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2%;反对2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
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7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09%;反对2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33%;弃权55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7%。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6%;反对2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弃权51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8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60%;反对2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94%;弃权51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6%。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程兴廖敏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