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5证券简称:联得装备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
金1100万元人民币与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倍特”)、和白露、
杨净泉、袁恒、王锐、寇照健、来祖燕、刘运君共同投资设立扬州倍特启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倍特”)。扬州倍特出资总额为5470万元,本基金拟专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R8W500
3、注册资本:1262.625000万人民币
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和白露
6、成立日期:2021年06月22日
7、住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403号(自编号)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认缴出资额股权
序号股东
(元)比例
1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031.68%
2成都鼎兴量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015.84%
成都倍特聚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32000000.0015.84%
(有限合伙)成都倍特集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41333333.3310.56%
(有限合伙)
5成都芯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111100.008.80%
6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171716.679.28%
7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31312.505.00%
8成都交子公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78787.503.00%
合计12626250.00100.00%
10、备案登记情况: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编号:P1072546)。
11、成都倍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和白露: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370982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杨净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513701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袁恒: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513026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王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513433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寇照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511725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6748A
(3)注册资本:18546.137600万人民币
(4)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法定代表人:聂泉
(6)成立日期:2002年06月07日
(7)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求知东路 6号联得大厦 A2001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光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
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7、来祖燕: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513902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刘运君: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30602XX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扬州倍特启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经营场所: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195号花都汇商务中
心6号楼409室
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规模:5470万元
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6、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算):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4年;如在退出期内无法完成全部退出需要延期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7、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出资额出资比例
序号名称或姓名合伙人性质(万元)(%)
1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18%
2和白露有限合伙人601.10%
3杨净泉有限合伙人100018.28%
4袁恒有限合伙人100018.28%
5王锐有限合伙人100018.28%
6寇照健有限合伙人4007.31%
7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10020.11%
8来祖燕有限合伙人4007.31%
9刘运君有限合伙人5009.14%
合计5470100.00%
注:合伙企业目前尚处于募集资金阶段。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意向总额为人民币5470万元。上述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目前初步拟确认的金额,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以最终备案为准。
8、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及出资
1、认购资金的出资缴付
全体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进行出资。
2、募集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
基金募集期间,已限期完成出资义务的合伙人,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相关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或潜在合伙人,不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二)普通合伙人
1、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名称: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2.1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2参与投资项目决策,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3、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3.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2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3.3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1.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1.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
1.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1.8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2.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2支持、协助与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3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
2.4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系指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不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交易和开展业务,不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不从事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等。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4.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4.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4.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全
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系指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对合伙企业的财产
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协议及文件、执行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事务等。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依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具备能够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和条件。
3、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合伙事务;
3.2聘请或更换律师、审计或资产评估等外部合作机构;
3.3根据需要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3.4在不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变更合伙企业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
3.5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3.6处理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和行政事务;
3.7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保管协议;
3.8代表合伙企业对所投资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向被投资
企业委派董事、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以及对投资项目或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等;
3.9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3.10根据本协议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超额收益;
3.11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4.1勤勉尽责、忠诚守信地执行合伙事务,行使对合伙企业之管理职责;4.2妥善保存合伙企业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文件、合同或协议;
4.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
4.4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与被投资企业或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4.5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专项基金,仅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2、投资范围和投资金额
本基金专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金额不超过5100万元,具体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本基金最终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为准。
3、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及退出延长期
合伙企业的投资基准日为合伙企业取得中基协备案之日,基金投资期3年;退出期4年;如在退出期内无法完成投资全部退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基金退出期,最长不超过2年。
4、投资运作流程
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项目立项;(2)尽职调查;(3)投资
决策审核;(4)文件签署;(5)项目运作及投后管理;(6)项目退出。
5、投资决策
5.1合伙企业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合伙企
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事宜;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
(3)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2投委会由3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派。
5.3投委会议事规则
(1)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为同意或否决。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委会的一切决议必须经2名投委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关联交易一方或利益冲突方委派的委员应回避表决,但至少需要2名投委会委员出席表决,全票同意方能通过。若因回避表决导致出席投委委员低于2名,则该项目投资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
5.4投委会会议的召开
(1)投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在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
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交投委会全体委员。
(2)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
6、投资退出
6.1退出方式。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投资项目:
(1)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或被并购;
(3)被投资企业清算/减资;
(4)其他合法方式。
6.2退出审核。就合伙企业退出投资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应与项目方展开协商,确定退出条款,并将退出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审核。
6.3退出执行。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委会通过退出审核,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应
负责执行具体退出事宜。为明确起见,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与各相关方确定的退出文件不得与投委会已审核通过的退出条款存在冲突,否则应由投委会进行再次审核。
7、对外借款和担保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借款及担保。
(六)禁止利益输送普通合伙人或其管理团队不得收受投资组合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费用报销、咨询费、投资组合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赠送等)。如涉及上述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基金收入账户。
(七)利益冲突
管理人承诺公平对待其管理的各基金,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基金间交易须定价公允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八)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投资收益
1.1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合伙企业资产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红利股息、存款利息、补贴收入等。
1.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存续期内合伙企业的以上投资收益,扣除相应的已发生但应扣除的运营成本、相关税费及可能发生的退赔款后,经估值核算后的可供分配利润。
1.3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每有项目退出时,合伙企业的收益除去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募集监管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资金。管理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人实缴出资:根据实缴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
(2)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后如有剩余,则其中80%按各全体
合伙人之间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20%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跟投和白露的实缴出资额,不参与本基金的业绩报酬分配,豁免其业绩报酬缴纳义务。该部分出资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全额归属于该员工跟投。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益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尽早向合伙人分配,原则上不晚于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
2、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时,如果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九)合伙人会议
1、组成与职权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企业中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1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1.2决定合伙企业对合伙期限的变更或延长;
1.3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
1.4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延期、注销及清算;
1.5需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
1.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2、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四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50%以上有限合伙份额的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书面方式举行,所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3、会议召集与召开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5)个工作日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会议召开时间调整的,应在原定时间两(2)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
4、决议
4.1合伙人会议对待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代表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份额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即通过。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需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与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的合伙份额不计入有效表决数。
4.2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后,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发送全体合伙人。
(十)入伙、退伙、转让
1、入伙
1.1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并按时缴付首期出资,且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后,即取得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2后续募集安排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首次交割日(即全体合伙人首期出资款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之日)起三个月内,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目标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度及资金需求,自行决定进行一次扩募,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或追加既有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各方确认,本基金为专项基金,除用于支付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募集监管费、税费及其他依法依约应由本基金承担的合理费用外,全部认缴出资额专项用于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后续扩募完成后,基金全部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以届时签署的协议及工商登记/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为准,但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认缴总额5470万元的2倍。
1.3后续募集之预先授权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预先授权普通合伙人,在前述后续募集期内,有权:
(1)根据目标项目方的额度确认函,确定扩募交割的具体时间、新增认缴额度及新进合伙人名单;
(2)代表基金与新进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认购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
(3)根据后续交割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本协议附件中的合伙人出资明细表。普通合伙
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采取的行动,全体合伙人均予以认可,无需另行召开合伙人会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1.4费用及权益归属的特别约定各方确认,后续交割中新增的有限合伙人(下称“新进合伙人”),新进合伙人无需就本
次后续交割向基金、普通合伙人或既有合伙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延期补偿金”、“罚息”、“资金占用费”或类似费用。新进合伙人的计费及权益起算日追溯至首次交割日,即自首次交割日起,新进合伙人对目标项目及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享有与既有合伙人同等比例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风险。
2、退伙
2.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出资,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未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出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严重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3有限合伙人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书面通知该合伙人。被除名合伙人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被除名有限合伙人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2.4除本协议上述2.1和2.2约定的情形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有限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2.5未经2/3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2.6合伙人出现当然退伙或者协议退伙的情形,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按
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2.7有限合伙人因被除名而退伙的,合伙企业应当无息退还该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款,
或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净资产,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其份额价值,有限合伙人因除名而退伙收回投资本金价值款项按以上方式孰低计量,对于其因为本协议所列情形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3、转让
3.1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3.2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方应符合基金投资者相关要求,且自转让完成之日起转让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以及法律责任均一并转让至受让人。若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方,其他合伙人同意放弃份额优先认购权。
(十一)终止、解散与清算
1、本合伙企业投资结束后退出,根据项目投资退出安排,合伙企业收回并分配完成投
资本金及收益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解散并注销。
2、清算结束后,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等有关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若任何合伙人未能按照本协议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或邮件缴付出资通知规定的
缴款期限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十(10)个工作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1自逾期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将给予违约合伙人十(10)个工作日催缴期的书面通知;
2.2催缴期满,若违约合伙人仍未完全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给予违约
合伙人二十(2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
2.3宽限期届满,若违约合伙人仍未完全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
以解除本协议等全套基金合同文件。
2.4违约合伙人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如有)承担赔偿责任。
3、本条规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违约合伙人的出资额。4、为避免歧义,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被终止继续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权利或被从合伙企业除名,并不免除其缴纳在合伙人大会相关决议表决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罚息及承担赔偿责任之义务。并且,即使本协议有其它约定,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合伙企业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
5、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
的过错或违反合伙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三)协议生效及修订
1、本协议一式11份,经各有限合伙人分别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壹份,提交工商壹份,合伙企业存档壹份。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后,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本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
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4、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
容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为准,全体合伙人应及时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十四)争议解决
各合伙人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的情况下适度参与投资,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收益。同时借助本次对外投资搭建上下游产业合作平台,深化产业链布局,形成产业协同效应。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当期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事项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在实施过程中
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
易方案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基
金份额的认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合伙企业均无任职的安排。
2、合伙企业以财务回报为主要投资目的,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未来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扬州倍特启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