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5证券简称:联得装备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161名、预留部分99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限制性股票共计78.175万股,授予价格(调整后)为16.12元/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7月
25日上市流通。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2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公司可转换债券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转股。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联得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3.58元/股)的130%(即30.654元/股),已触发“联得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决定行使“联得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于2025年8月12日起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27日至2025年8月11日,公司可转换债券合计转股6195306股。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由178484320股增加至185461376股,注册资本由
178484320元增加至185461376元。二、增加董事会席位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席位由6位增加至8位,新增1位职工代表董事和1位非独立董事,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新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增加董事会席位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848.4320万元。18546.1376万元。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人。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每股面民币1元。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848.4320万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18546.137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人提供任何资助。股份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发行的股份。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满仍遵守上述规定。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报辞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其他情形的除外。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相关权益的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以提供。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民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承担赔偿责任。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
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则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
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
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决议;
补亏损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决议;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项;
作出决议;(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事项的财务资助事项;三十的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项;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划;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20%的股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作出决议。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该交易涉及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12个月内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事会依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过5000万元;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及上述第一款(十三)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项授权及第二、三款授权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和个人代为行使。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过5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过5000万元;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担保情形。(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供的担保;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二以上通过。担保情形。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百分之七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百分之七十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可(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股东会审议。
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上通过。
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
负债率超过70%;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地地点。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安排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等方式参加股东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会的,将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确出席。认方式。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按时召集股东会。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说明理由并公告。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的同意。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关股东的同意。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计委员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易所备案。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例不得低于10%。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有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下列任一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在股东主体资格要求;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项;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关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定。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作出决议。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应当将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
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股东;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及理由。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3:00。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得变更。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因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四)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关部门查处。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票的指示等;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持。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主持。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东大会批准。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期限为10年。为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2/3以上通过。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酬和支付方法;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规则);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公司形式;(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十;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八)重大资产重组;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九)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资产重组;(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九)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转让;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交易或转让;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项;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的2/3以上通过。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份总数。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决权的股份总数。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程序如下:
(一)交易对方;(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审议表决;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偶的父母;(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历和基本情况。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和基本情况。(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三)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提案。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并应同时提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候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简历及基本情况。
提案。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实行累积投票制。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选举产生。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定。选举,分开投票。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选。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表公开声明。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者当选。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积投票制;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积投票制。(五)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可以集中使用。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就缺额由公司下次股东会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再次投票选举。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表决。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但现场出席的股东均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关联股东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计票、监票,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或由会议主持人指定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参与计票、监票。
议记录。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通过相关提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案的决议后开始。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起未逾二年;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之日起未逾3年;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之日起未逾3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其他内容。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其他内容。
内解除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为截止日计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票的,其投票无效且部计入出席人数。止其履职。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第一百零一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或者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届满,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可连选连任。非职工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履行董事职务。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履行董事职务。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公司不设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进行交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务;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益;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为己有;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整;
申请披露;(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撤换。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告,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最低人数、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任成补选。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定。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在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董事仍负有保密义务,其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会负责。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损方案;
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损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案;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项;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查总经理的工作;东会审议。
(十六)制定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方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八)审议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财务资
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会批准。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作为计算依据;为计算依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应提交股东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会审议批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超过1000万元;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100万元;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超过100万元。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除应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30万元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其绝对值计算。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准。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其绝对值计算。
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除应当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由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1)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元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
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会议;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出、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递、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体董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并作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或者其他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列内容: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职责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如下: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事宜。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
及本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期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送季度报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行编制。
所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公积金。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资本。
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润的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发生,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除外)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
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经审计净资产的25%,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1)公司当年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1)公司当年
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见的审计报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
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见。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促其及时改正。
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利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证报告。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证报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7、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未进行现
7、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等进行详细说明。
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8、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占用的资金。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9、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8、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占用的资金。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9、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期分红方案。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0、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程而存续。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申报其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登记。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登记。
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无关的经营活动。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事务移交给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第二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司应当修改章程: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第二百零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本章程。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的股东。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关联关系。系。
(四)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或关联方,包括(四)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或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五)关联自然人包括:(五)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父母;5、其他实质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5、其他实质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关联法人包括:(六)关联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或者其他组织;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
5、其他实质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5、其他实质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关联人:人,视同为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章程第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二百零六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情形之一的。形之一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于”、“多于”不含本数。外”、“低于”、“多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通过之日起实施。过之日起实施。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本次注册资本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修订和废止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公序号制度名称类型司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否
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否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否
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
1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否
1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1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是
14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否
15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修订否
1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是1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否
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是
19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否
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2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否
2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2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2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否
25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否
26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2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否
2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否
30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否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各类公司制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述制度中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