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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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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12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1法律意见书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3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

2法律意见书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43号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10层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聂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2653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6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25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2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股东”)共1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33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5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4179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8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由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859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6%;反对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2%;

弃权4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78%;反对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10%;弃权4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2%。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859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6%;反对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2%;

弃权4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78%;反对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10%;弃权4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2%。

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4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对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弃权4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99%;反对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97%;弃权4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3%。

4.00《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聂泉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302%;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12%;

弃权4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67%;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29%;弃权4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3%。

4.0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金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93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4%;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9%;

弃权4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085%;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29%;弃权4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5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6%。

4.0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雨晴女士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91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0%;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7%;

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80%;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77%;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

4.0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独立董事张玮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53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5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9%;

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085%;反对5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72%;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

4.0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独立董事王文若女士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541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5%;反对5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2%;

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5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07%;反对5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1%;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

6法律意见书

4.0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独立董事范凌鹤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526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7%;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3%;

弃权6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0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24%;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77%;弃权6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9%。

4.0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武杰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53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4%;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3%;

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80%;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77%;弃权5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

4.0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欧阳小平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54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6%;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3%;

弃权4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4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063%;反对5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77%;弃权4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60%。

5.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863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法律意见书

99.6243%;反对2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2%;

弃权4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22%;反对2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75%;弃权4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程兴廖敏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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