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6证券简称:雄帝科技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通知已于2026年4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A 栋 29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嵩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公司
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晶女士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1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67067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5652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4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518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3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4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9%。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
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82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1%;
反对26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5%;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737%;反对26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286%;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7%。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8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6%;
反对26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3%;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396%;反对26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15%;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9%。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11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5%;
反对33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2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646%;反对33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66%;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9%。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11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8%;
反对33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2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778%;反对33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66%;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7%。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1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5%;
反对33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1%;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424%;反对33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43%;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3%。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57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8%;
反对26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5%;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808%;反对26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86%;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6%。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4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4%;
4反对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5%;反对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7%;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552%;
反对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0%;弃权
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5%;反对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7%;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
关联股东高晶、郑嵩、唐孝宏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4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4%;
反对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5%;反对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7%;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姜羽青律师、孙云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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