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1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
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2(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在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的授权下,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建立外汇套期保值建立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定期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3(五)公司财务部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产
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套期保值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4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5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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