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530 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 A 座 43 层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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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伟岸律师、张皓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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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量》《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决议有效期》十个子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与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2、2026年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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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14:00在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科
技路1号公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文琦超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本所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4791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51%。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27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30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288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6093446股,占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317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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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3820626股,占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266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81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27282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51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量》《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决议有效期》十个子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与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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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4%;反对2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3%;
弃权1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84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338%;反对2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31%;弃权1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1%。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
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45816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2%;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9%;
弃权1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54%;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51%;弃权1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5%。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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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5813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8%;反对2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
弃权2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2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58%;反对2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55%;弃权2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7%。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5807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8%;反对2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4%;
弃权22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8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18%;反对2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91%;弃权22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1%。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45791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2%;反对2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9%;
弃权3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0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02%;反对2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99%;弃权3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9%。
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4579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7%;反对2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9%;
弃权32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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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597345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太原香港(联营)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06%;反对2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27%;弃权3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7%。
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45794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2%;反对2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4%;
弃权3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630%;反对2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9%;弃权3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1%。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45800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5%;反对2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4%;
弃权35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9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18%;反对2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51%;弃权35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1%。
8、《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45795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0%;反对2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
弃权41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982%;反对2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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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11.2855%;弃权4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2%。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45800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6%;反对2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
弃权34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9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138%;反对2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03%;弃权3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9%。
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45778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0%;反对2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
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5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494%;反对2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55%;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1%。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97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4%;反对2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5%;
弃权26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6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86%;反对2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31%;弃权2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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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597345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太原香港(联营)(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97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0%;反对2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5%;
弃权2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6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98%;反对2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31%;弃权2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1%。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95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5%;反对2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0%;
弃权33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94%;反对2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99%;弃权3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7%。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1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3%;反对25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0%;
弃权37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8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490%;反对2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51%;弃权37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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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597345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太原香港(联营)(七)《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90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18%;反对26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
弃权3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69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18%;反对2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39%;弃权3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3%。
(八)《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6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4%;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2%;
弃权40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6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02%;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55%;弃权4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2%。
(九)《关于公司设立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91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3%;反对2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7%;
弃权3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22%;反对2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9%;弃权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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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597345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太原香港(联营)(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57%;反对2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3%;
弃权23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8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58%;反对2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91%;弃权2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1%。
(十一)《关于拟与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8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9%;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9%;
弃权2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8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38%;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51%;弃权2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1%。
以上表决事项中《关于拟与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余表决事项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与表决的股东与上述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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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形成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签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13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530 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 A 座 43 层 610041
电话:028-8597345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太原香港(联营)(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韩冬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周伟岸律师经办律师:张皓森律师(签名):(签名):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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