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证券简称:长芯博创公告编号:2025-049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1年11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1年1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24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11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2年5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3年3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0、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已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5月7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5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实施完成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以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2911004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P=P0-V=(20.26-0.08)=20.18 元/份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P=P0-V=(21.10-0.08)=21.02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18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02元/份。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P=P0-V=(13.21-0.08)=13.13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调整后,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13元/股。 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2024年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对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