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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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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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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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10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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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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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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