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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芯博创: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1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和具体操作进行解释和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数,其所

投出的表决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四条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权数1/2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

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2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

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

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本细则的内容与后续颁布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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