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并按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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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各部门(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公司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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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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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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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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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
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董事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三)董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证券部。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
(一)公司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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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三)审计委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证券部
(一)证券部是处理信息披露的工作部门和对外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面对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媒体。
(二)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在未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事先沟通并获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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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办法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三)证券部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应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媒体
上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内部媒体包括公司内部期刊、杂志、报纸及网站等。
涉及到各部门的财务信息、重大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宜时,须经董事会秘书事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同意,方可在公司内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是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汇集并与证券部就应披露或有可能披露的事宜及各部门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联络与协调;证券部还须建立与分、子公司的定期
联系制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
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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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管理层
(一)公司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管理层应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其分
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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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
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
是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及时将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提供给本部门的信息联络员,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联络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各项事宜。反之,证券部也可以就相关信息是否引发披露义务及时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中介机构
(一)证券部应当充分发挥外部专业顾问的咨询作用。外部顾问包括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财经公关顾问及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证券部应及时与外部专业顾问沟通,取得他们对有关事项的专业意见。在对有关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尽快与中介机构联系沟通。
(二)公司须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员订立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及披露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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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草拟和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如下:
(一)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各类临时公告;并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负责披露工作;
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
事项的公告: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证券部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
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证券部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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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审核批准;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批准,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控股、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属于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七)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批准。
第四十九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
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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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按照本章
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
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的工作,在证券部要求的时间内
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五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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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单位公章,送交公司证券部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部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公司证券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
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十条公司证券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
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
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公司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
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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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六十七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员。
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七十条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
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一)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一律提交相应发言人进行受访或解答;
(二)涉及公司非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由相关部门进行受访或解答;
(三)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处理。证券部
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沟通本办法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七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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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
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七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对外披露部门,证券部相关人员对归集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各管理部室
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七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敏感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及各中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六类情形且达到第八十一条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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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上述常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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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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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七十九条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部通知董事会。
第八十一条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
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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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其他有可能引起股票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八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敏感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分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证券部。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经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给证券部。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八十四条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第八十五条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八十六条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八十七条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必须在事情发生前签
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证券部有权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九章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必须确保所有股价敏感资料在作
出正式公布前一直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
20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露的信息。
第九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依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九十二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
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公司敏感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应当以新闻发布代替信息披露。
第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向若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相关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保持与信息披露的一致。
第一百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独立报告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严格限制这些报告
的使用者范围,任何关于这些报告中信息的披露都应当事先取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认可。
第一百〇一条证券部需处理好一次性披露和持续性披露的关系。信守承诺,履行持续性披
21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露义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〇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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