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法律意见书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法律意见书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2026-2027年度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3.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2026年5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14:30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
湖区亚太路3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56319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2395%,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702名,代表股份43653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1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209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536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1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53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4%;反对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104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8%;反对45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4585%;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126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6%;反对45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2026-2027年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8733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48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84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46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4%;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法律意见书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103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526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45363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536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该议案表决通过。法律意见书
8.《关于拟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183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534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