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09号 致: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芯博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激励计划项下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长芯博创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长芯博创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长芯博创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长芯博创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3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7、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8、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条件成就、本次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14、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516、2024年3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7、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18、2024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9、2024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批准与授权1、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2、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已于2025年7月21日实施完成了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以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291100478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调整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P=P0-V=(20.26-0.08)=20.18元/份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P=P0-V=(21.10-0.08)=21.02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18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02元/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经办律师: 孟庆慧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杨露年月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