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晰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实施的独立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目的是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升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五)推动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需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类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所处行业及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此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
计制度的建立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开展监督检查时,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若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隶属于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须为专职,其任免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及相应专业知识,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水平与工作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到的任何信息,均需尊重其机密性并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这些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查过程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审议后由公司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其中,募集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的检查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
(七)至少每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次进出口业务审计;
(八)接受审计委员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以下审计范围内的具体审计业务:
经营管理审计;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包括出口管制审计、反贿赂审计和反舞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审计调研及调查;
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作出调整。
3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审计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支持文件、审计报告、整改措施处理记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等。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其形式不限,纸质和电子形式均可。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永久保存,其他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保管期满且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若公司其他制度对档案管理有更严格的要求,则从严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一般仅允许经授权的内部审计部人员查阅,其他查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跨部门查阅,应先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的,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七条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
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尤其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
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采用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
4(五)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
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相关主体的监督考核与违规处理机制:
(一)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内部审计的具体事项,并提前告知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好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需积极配合与
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保障,同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也可申请抽调内部其他
人员组建审计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研、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执行
既定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宜的审计证据,进而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完成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向被审计对象征询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需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开展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实际落实情
5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与披露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中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需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并开展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进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汇报。
若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需对具体情况进行披露,内容涵盖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详细描述、缺陷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以及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与整改成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需依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材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整体状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所依据的准则、涉及的范围、遵循的程序以及采用的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结果;
(五)针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状况;
(六)对于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计划采取的整改办法;
(七)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需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一时间,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出决议。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同时由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若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
与审计委员会需针对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含: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举措。
6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同时公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需构建完善的整改机制,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
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须及时整改,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完成后,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作为公司内部进行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及作出相关决策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若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或倾向性,公
司内部应展开分析研究,并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与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的生效方式亦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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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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