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2(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指定网站,以
3及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如适用)的媒体发布。同时,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及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指定网站,以及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报刊所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指定网站及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提前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应充分兼顾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切实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会议提供保障。在条件具备时,可借助互联网平台拓宽股东参会渠道,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预留必要时间。
股东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在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完成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可与投资者开展充分沟通,广泛征集意见。
对于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审议,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应其关切的问题。
(三)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明确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及活动主题等内容。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会后需及时披露说明会的具体情况。公司应采用便于投资者参与的形式举办说明会,若为现场召开,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同步直播。
公司需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及召开期间开通投资者提问渠道,做好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明确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可参与说明会。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4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期间,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点,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举办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就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红安排、面临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切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的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实际效果,可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开展。
(五)网站建设与运营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与运维,在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发布、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内容,方便投资者查询。
公司需丰富并及时更新官网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动态、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纳入官网展示。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官网网址,若网址发生变更,需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密切关注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高度重视并依法履行因相关媒体报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网站、博
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与监控。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必要时,可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解答相关问题并听取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记录,并将沟通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沟通结束后,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本次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需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同时,公司应开展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因疏忽导致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5若发生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发布公告。
(七)现场参观
当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或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流程,严防参观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及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亲自陪同或指派专人负责陪同。未经公司允许,参观人员不得进行拍照、录像。
(八)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由董办人员负责对接。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向公司咨询相关情况。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人员的电子邮箱及咨询电话号码,相关信息若发生变更,需及时发布公告。同时,公司需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的畅通,确保工作时间内咨询电话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九)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6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或视频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7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8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的生效方式亦按此执行。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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