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98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3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3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翟军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213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3133112股的47.019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2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603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715%。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
之外的股东186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9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1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1%;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718%;反对24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32%;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表决情况:同意100657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688%;反对906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3%;弃权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3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80%;反对90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230%;弃权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0%。
表决结果:通过。
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00663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7%;反对90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3%;弃权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97%;反对90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913%;弃权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0%。
表决结果:通过。
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0662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3%;反对90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6%;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8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89%;反对901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48%;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00662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5%;反对90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9%;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33%;反对901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45%;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因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翟军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8888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1%;反对23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0%;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135%;反对2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30%;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孙雨林
______________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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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